商标注册类别是根据大类区分还是小类区分?
689 2024-07-12
当你的申请商标受理之后,接下来就会进入到实质审查环节,这一环节十分关键。
实质审查主要是查什么呢?
1. 是否违反禁用条款。
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如果违反以上禁用条款,那么商标就会被驳回!
2.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。
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,应该具备显著性。
商标法第十一条也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
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(二)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(三)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,比如苹果,作为水果商标是不能注册的,但是作为手机商标是可以注册。总之,商标要具有显著性特征,才会予以注册,否则就会被驳回。
3. 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。
商标法第九条规定,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
这里提到的在先权利包括:
(1)在先商标。包括已经注册成功的,或者尚在注册中的,在先注册商标会对在后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。
(2)在先商号。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。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,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。所以,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。
(3)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。新申请商标的文字、图形若模仿、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、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,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,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。
(4)公民人格权。公民的人格权包括肖像权、姓名权等,具有排他性;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,不可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。
了解商标实质审查,有助于我们规避商标申请中的一些风险,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。